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什么情况可以追回?

蚌埠楼市发布 2020-05-21 1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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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欢和程程(均为化名)1988年结婚,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二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程程名下。分居后程程居住在共同所有的房屋,张欢住到儿子家帮忙带孙子。2018年,程程私自将房屋以106万的市场价格卖给了张三,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直到张三进行房屋装修时,张欢才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屋出

张欢和程程(均为化名)1988年结婚,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二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程程名下。分居后程程居住在共同所有的房屋,张欢住到儿子家帮忙带孙子。2018年,程程私自将房屋以106万的市场价格卖给了张三,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直到张三进行房屋装修时,张欢才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屋出卖的事实。张欢将程程和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排名前列款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买卖合同就有效。排名前列,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按市场价格支付了房款。第三,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杨萌律师

站内编辑:Flora

文章审核:一路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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