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明确八类医疗机构制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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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近日市医保部门会同市人社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明确八类情形的医疗机构制剂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据了解,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或者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的固定处方制剂。申请将已取得注册批件或备案号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不含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通知要求,这8类医疗机构制剂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用于预防和避孕的制剂;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已被相关部门取消或禁止配制的制剂;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制剂。
值得关注的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或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市级医保部门将参照第三方核算结果、历史价格等数据与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制定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
来源:淮河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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